学前教育法草案首次审议
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本报记者 黄庆畅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怀进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作说明。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据介绍,近年来,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上看仍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保教质量参差不齐,教师队伍建设滞后,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为了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有必要抓紧制定学前教育法。
草案共8章74条,包括总则、规划与举办、保育和教育、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投入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学前教育定位,补齐教育短板。一是将学前教育界定为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二是强调学前教育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三是强调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健全规划举办机制,促进资源供给。一是强化政府办园责任。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举办公办园,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二是严格设立条件和程序。明确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三是遏制过度逐利。禁止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等举办营利性民办园;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一是加强入园保障。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入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二是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三是规范内部管理。明确公办园的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工作,支持园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园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确定。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素质。一是严格资质要求。明确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二是加强人员配备与聘用管理。要求制定人员配备标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障公办园及时补充教师,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配足配齐教师等工作人员。幼儿园聘任教师等工作人员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存在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三是强化待遇保障。强调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师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保障。一是明确投入机制。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保教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二是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强调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财政补助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预算,地方政府科学核定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成本,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三是促进教育公平。强调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健全监管体制,强化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安全管理。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依法保障学前儿童与幼儿园安全。二是加强收费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办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管,引导合理收费;幼儿园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三是加强质量评估。要求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或被纳入管理范围
本报记者 张天培
8月2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订草案立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一是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二是将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拒不整改治安隐患、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三是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四是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登记或者报送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制毒物品等行为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修订草案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优化处罚程序。
在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方面,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延长至一年,另外,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