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华为正式宣布起诉美国政府(进入事件),中国企业最终决定发起绝地反击。什么是“第889条款”,诉讼可有胜算,华为为何发起反击,带着这些话题我们去看看事件始末。
▋ 何为“第889条款”?
华为在3月7日正式宣布起诉美国政府,针对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第889条的合宪性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该条款违宪,并判令永久禁止该限制条款的实施。
《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是美国的一项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其主要内容为美国2019财年的国防预算及具体相关条款。该条款由美国联邦众议院在2018年5月24日通过,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18年8月13日签署并正式生效。
此次事件的“主角”则是《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中的第889条,根据该条款,美国政府机构禁止从华为购买设备和服务,并禁止与华为的客户签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资助和贷款。
华为认为,这条法案违背了美国宪法中剥夺公权法案条款、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同时,国会不仅立法,还试图执法和裁决有无违法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
事实上,美国政府并未解释提出该法案的原因,也没有出示过任何能够支持这些限制条款的证据。
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表示:“第889条是建立在众多错误、未经证实和未经验证的主张的基础上的。法案里的假设是不符合事实的,华为并不为中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其控制。此外,华为拥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和机制,迄今为止,美国没有提供任何有关安全问题的证据。”
▋ 美政府针对华为动作频频
尽管美国政府试图通过合法化的方式来消除负面舆论影响,但其一系列的行为都早已使其针对华为的真实意图昭然若揭,这些行为似乎并非全是基于其司法考量,而是完全的政府行为。我们不妨来看看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针对华为采取了哪些措施。
2018年8月13日美政府签署《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该法案明确涉及中国的条款超过10条,主要涉及电子战、敏感原材料、电信和监控服务设备、网络和投资等。其中第889条禁止美国政府使用或采购国外电信或监控服务设备及相关服务,主要针对华为、中兴、海康威视、海能通信、大华技术等中国公司。
美国政府一直以来对其盟国施加影响,说服其弃用华为的电信设备与服务。澳大利亚、新西兰已明确表态拒绝华为参与本国5G项目。英国电信集团(BT)也于去年底宣布已将华为排除出其核心5G网络设备供应合同的竞标名单,并将在两年内移除核心4G网络中的华为设备。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事件”爆发,美国非法拘捕华为CFO,美国指控孟晚舟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
2019年1月,美国政府禁止华为美国子公司FutureWei的产品和技术出口,不惜当地美国员工面临失业的窘境。
2019年2月,美国总统特朗普试图通过签署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全球移动通信运营商禁止使用华为设备。
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在试图阻止华为在北美乃至全球市场的业务拓展,并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市场竞争,通过国力向盟国施压。
▋ 因为真的害怕了
美国政府这些针对华为的行为不但中国人看在眼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媒体和民众也都对美国真正的意图心知肚明,这其中甚至包括美国人自己。
CNN在今年2月就“美国打击华为的原因”发起了一次网络投票,在投票开始的半分钟内,100%的观众将票投给了“政治因素”。最后在2月19日截止日的结果:61%的美国人选择了“政治因素”,24%的人选择“安全因素”,还有13%的人认为是“商业因素”。可见绝大多出美国人都认为华为被美国政府针对与国家安全无关。
绝大多出美国人认为华为被美国政府针对与国家安全无关
日本媒体《选择》则分析称,美国针对华为的一系列举措主要原因是,美国政府担心在即将到来的战争数字化进程中,美国已经没有能够与华为的研发能力相抗衡的企业。
事实上华为也并非近年来第一家起诉美国政府的非美国本土企业,俄罗斯安全软件厂商2017年就因被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封杀,而将奥巴马政府告上法庭,指其滥用职权剥夺企业正当权利。随着国际化的加剧以及非美国企业竞争力的加强,类似的案件也在增加,而且越是优秀的跨国企业越是容易遭到美国政府的“特别关照”。
▋ 华为VS美政府可有胜算?
最后回到本次事件中来,很多网友关心的是华为起诉美国政府到底有没有胜算。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场官司一定不会在短期内得出结果,从历史上来看这类案件的审理通常是长年累月的持久战,可能要3~4年才能出结果。
其次我们也必须承认,和美国这样强硬的政府打官司一定不会是件轻松的事,尤其是特朗普政府往往不按常理出牌,不排除其会使用行政命令干扰司法过程。这中间存在太多的困难和变数。
但华为仍然有不小的机会,一方面,美国的三权分立依然是有效的,司法独立性使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最大限度不受政府干扰。而且美国政府目前依然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华为有理由被《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中的条款限制,抓住这一点走司法途径,选择告美国政府违宪,华为还是有胜算的。
另一方面,事实上我们曾经在与美国政府的诉讼中确实有过胜诉的案例。2012年,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同样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签署总统令阻止三一重工关联公司美国罗尔斯公司在俄勒冈州投资的风电项目。随后三一重工选择起诉奥巴马和美国外资委员会,认为奥巴马此举违宪。
此案最终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裁决,裁定美国总统奥巴马未经适当法律程序禁止三一集团美国子公司的一宗并购案,侵犯了该公司的权利,三一重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