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读书、看视频,手机软件让生活更便利,人们在这些软件上充值会员或购买虚拟商品,以期能获得个性待遇。然而,近日有市民报料称,不同手机系统付费购买同样的虚拟商品,价格却不一样。为了验证此说法,深晚记者选取了新浪微博、晋江小说阅读、优酷、爱奇艺、腾讯、QQ这6个软件,分别用安卓手机与苹果手机进行测试。
购买同样的虚拟商品 苹果大多比安卓贵
打开新浪微博,点击会员套餐,苹果系统下连续包月需12元,而安卓系统只需10元,其他3个月、6个月等价格则保持一致。
除了社交软件,读书软件也存在着同样的现象。晋江小说阅读是一个阅读软件,用户可通过充值得到晋江币,从而用晋江币买电子书看。记者观察到,用苹果手机充值,50元能得3000晋江币,108元能得6480晋江币。当记者换了安卓手机,发现安卓便宜得多。同样3000晋江币,安卓只需30元即可购得,而同样花费108元,安卓能买到10800晋江币,比苹果手机多了几千晋江币。
三大视频软件也是如此。记者用苹果购买爱奇艺视频会员,1个月需25元,3个月68元,12个月248元,然而,安卓1个月仅需19.8元,3个月58元,12个月198元,比苹果手机购买便宜了几元到几十元不等。
记者同时测试了腾讯视频,发现用安卓系统购买腾讯视频会员,一个月20元,3个月58元,6个月108元,年费198元。而苹果购买一个月就要25元,3个月68元,6个月128元,年费233元,意味着买的会员时间越长,苹果与安卓之间的差价则越贵。
在优酷视频软件中,安卓购买月度VIP会员只需20元,包季56元,年度VIP会员198元,苹果购买月度VIP会员要25元,包季68元,年度VIP会员228元。
爱奇艺:苹果平台收取30%手续费
为此,记者联系了爱奇艺,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苹果和安卓等不同渠道存在的定价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渠道间客观的支付环境差异,产生了价格上的不同,爱奇艺并未区别对待不同用户的服务购买需求。
该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在苹果购买爱奇艺会员服务等虚拟物品,只支持IAP(IAP,即in-App Purchase,是一种智能移动终端应用程序付费的模式)一种支付方式,即通过苹果的软件商店这个窗口支付,通过此支付方式,苹果方将收取30%手续费;而安卓等系统支持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收取费率普遍低于苹果系统。
记者在测试中发现,用苹果系统在这些软件中购买会员,支付方式只有苹果自带的支付方式,并没有常规所用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根据《App Store审核指南》,如果开发者想在iOS软件提供用户订阅、游戏内虚拟货币、游戏级别、获取高端会员内容等,开发者必须使用软件内购买。这也就意味着苹果可从中抽取分成。
苹果:定价偏高
是软件开发商的决定与苹果公司无关
对于苹果收取软件开发商30%手续费的说法,记者询问了苹果相关工作人员,对方对此事暂不回应,并表示苹果手机用户通过软件购买会员产品时,是软件开发商掌握着定价权,与苹果公司无关。如苹果用户想与安卓享用同等价格,可用手机浏览器登录第三方网站购买。
苹果官方也曾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开发者的商业模式是提供实体商品或服务(如淘宝、滴滴)时,苹果不会收费。
记者对比了不同软件的价格,发现不同软件提价的幅度也不尽相同。例如安卓系统在爱奇艺、腾讯、优酷这三个平台中购买12个月的会员都是198元,而苹果用户在这三个平台购买12个月的会员价格却完全不同。
除了提价的幅度不同,在有些软件上,使用安卓付费反而比苹果要贵。
记者使用“QQ”充超级会员,发现用苹果手机充1个月,价格是25元,安卓则是20元;充3个月苹果与安卓价格持平,都为60元;然而,充6个月会员时,苹果为118元,反而比安卓的120元还便宜2元;充12个月会员也是如此,苹果为238元,比安卓的240元便宜2元。
对于此现象,QQ公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苹果与安卓系统价格有所不同的原因,是苹果App Store针对开发者的充值中,没有120元、240元的金额选项,因此QQ选择了ios系统中分别最接近的118元和238元的选项,以尽可能保持QQ超级会员价格的稳定和统一性。
然而,对于QQ超级会员1个月时长的价格差异,QQ方面则不做回应。这似乎也验证了“定价权主要还是掌握在软件开发商手中”的说法。
消费者:有点介意但不会因此更换手机
作为消费者,被多收了钱,他们是否知道?又是否介意?记者在深圳景田地铁站附近,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有一半表示未听说过此事,四成表示介意价格差异,但很少有人因此更换手机。少数受访者因使用安卓手机,故觉得无所谓。
正在用苹果手机的王小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不同系统购买时价格不同的现象,她有点介意,但不会因此更换手机。而陈先生对此现象有点生气,他直言以后还是尽量用电脑购买会员。
律师:这属于新型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
苹果与软件开发商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呢?记者采访了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述超,苏律师表示,苹果限制了消费者对付款方式的选择,实际上增加了消费者负担。由于苹果手机及iOS操作系统在中国还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苹果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苏律师告诉记者,软件开发商对同一款软件,如果在苹果和安卓上进行了不同的定价,应将这种定价的区别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通过何种途径购买,否则开发者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苏律师表明,由于这是在智能手机普及后才出现的新型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难以监管和处罚,普通消费者维权也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