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串通投标、受贿一案提起公诉。
经审查:徐某某系岳西县财政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岳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组织岳西县新城商务大厦玻璃幕墙、外墙石材等外装饰工程投标过程中,按照《岳西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邀请县财政评审中心参与招标,徐某某代表评审中心参加招标事宜,负责对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
2016年6月,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合肥做幕墙工程的岳西县白帽镇人祝某某。之后,祝某某多次与徐某某联系,咨询了解新城大厦外装饰工程招标情况,并表示希望以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投标。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徐某某和祝某某之间多次通过QQ邮件传送招标文件初稿、修改稿,并由祝某某修改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反馈给徐某某,徐某某再转发给重点工程局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后祝某某借用达美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评标时,达美公司在商务标得分远低于第一名投标企业的情况下,以技术标中的“投标企业综合实力、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得满分20分的绝对优势,远超其他投标企业,以1137.7313万元的金额最终中标。
另审查查明,自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徐某某在评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关联企业和工程承包商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88234元。
岳西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对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核过程中,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在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岳西县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相关程序规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告知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县检察院根据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量刑情节向县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汪红菇 储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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