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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本地专做离婚维权律师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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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离婚律师宋晓律师,专注于离婚/继承律法服务领域,提供解决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离婚遗产继承纠纷等律法服务,如遇到离婚律法问题,欢迎咨询杨律师进行维权。男女双方结婚以后性格不合一直吵架,最后男方出轨了,女方有照片证据,男方不得不跟女方协议离婚,领了离婚才知道女方把那些照片泄露出去了,后果很严重,男方可以起诉她吗?来电微信咨询

延伸阅读:如何申请分居离婚分居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分居离婚应该了解哪些问题在离婚的事时候有的配偶会为了利益去捏造虚(假)最务,那夫妻离婚丈夫捏造虚(假)最务怎么办?接下来由本律法网站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事件经过】2011年8月17日,李某向南昌东湖区人民院法提起讼诉,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钱380万元未还。为证明其主张,李某向院法举证了四份署名借钱人为杨某的借条,借条中注明的借钱用途是用于生意周转,定于2011年8月10日前还清,落款日期为2009年1月10日。李某表示,借钱是其在家中以现金形式用编织袋装着直接交付给杨某的,借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该借据是当天出具的。杨某亦向院法确认黄某所述的借钱属实,对其提供的借据无异议。杨某还向法庭提供了大量协议、合同及会计账本等,用于证明其借钱投资多个项目。

立案后,院法经审查却发现,杨某与其丈夫方某因感情不和,方某曾于2010年6月21日向院法提起离婚讼诉,该案后以裁定准予撤诉结案。但随后,方某又于2011年1月20日向院法另案提起离婚讼诉,该案正在审理当中。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借的最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最务,只有在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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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专业婚姻律师宋晓律师,专门从事离婚及相关财产分割、同居、继承、分家析产、抚养、扶养、赡养和涉外婚姻等婚姻家庭领域方面律法事务。多年办案经验,值得信赖!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产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二、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哪些资料?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人件、代理人的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构或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最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症,婚后尚未最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院法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最婚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症,婚后尚未最为由申请宣告无效的,为与患症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院法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院法不予支持。另外,人民院法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断。原告如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有关婚姻无效的的判断一经作出,即发生律法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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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房产过户费用的问题上,大部分离婚夫妻关注的还是离婚房产过户是否会免收契税。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房产过户是否收取契税分情况处理:夫妻离婚,对共有房产最新分割或归属一方的,不征收契税。原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离婚时权属发生变化的,应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但是离婚房产过户的,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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